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以下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计算每股收益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二、 如果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应披露:
(一)
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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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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