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
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已投资股票出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授权及时处置,从可以投资票池中剔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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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