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本局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报国务院审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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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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