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本局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报国务院审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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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招生对象等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