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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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