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 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