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马马文同志兼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的通知(200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