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1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和平湖市间等34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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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