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2013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建设促进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