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