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民族历来就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慷慨解囊,第一时间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在救灾应急和灾区重建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的稳步推进,公益慈善组织日益成熟,公民和公益慈善组织通过救灾捐赠支持和参与救灾工作的愿望和要求与日俱增,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引导工作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2012年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的有关要求,现就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导向机制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应急和高效是救灾捐赠区别于其他社会捐赠活动的两个重要特征。灾害发生后,政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告知灾区的需求和可以接收救灾捐赠的组织,引导公众有针对性地捐款捐物,可以使爱心与需求相结合、捐赠意愿与实际用途相一致、运输保障能力条件与满足灾区需求相衔接,减少救灾捐赠的盲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资源浪费。在安排捐赠款物时,及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将捐赠款物投向困难大、需求迫切的地区和领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捐赠款物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共同监督捐赠款物的使用,保护好公民的慈善热情,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之间良性互动的救灾合力。
二、 明确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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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