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
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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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