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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