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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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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