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题,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的综合效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偏低,当困难群众罹患重特大疾病时,现有的保障水平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医疗难题,由此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及无力看病、放弃治疗等民生问题非常突出。此类情况不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是慈善力量广泛关注的重点。各类慈善力量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援助,帮助其解决看病就医负担,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是促进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重点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探索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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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阜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
-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