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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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
-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