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审计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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