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5年)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