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2013年)
-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