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