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
(一)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2023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