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
(一)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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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