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
(一)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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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16年)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