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
(一)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第四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2011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2024年)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