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
(一)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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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11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9月)
-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