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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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