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