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