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 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