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YYYY年MM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