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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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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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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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