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19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0年)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