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19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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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2018年)
-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2004年)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