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19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2011年)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2002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