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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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3月)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