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