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污水污泥修正案(中文本)(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