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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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