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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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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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抗旱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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