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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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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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