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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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22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廊坊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