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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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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