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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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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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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