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水库的降等与报废。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
第四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工程安全、功能和效益发挥以及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合理妥善实施,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和审批程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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