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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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河南省濮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