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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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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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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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