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一、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证券数量的一定比例的证券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资金等配售,网下优先配售比例下限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述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前款规定的优先配售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以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第六项修改为:“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四、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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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 教育部民政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