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 主要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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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