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2002年)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作如下调整,现予公告。
一、
取消碳酸饮料浓缩物进口登记制,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在我国内生产的浓缩物不再进行海关监管。但浓缩物供应仅限于国家已批准的灌装厂和按照核准规划设立的灌装厂。
二、
国家经贸委不再逐项审批设立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灌装厂项目。取消设立灌装厂必须生产30%国产品牌的要求。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须制订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
三、
为兼顾浓缩物供需双方的利益,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逐步建立浓缩物与成品价格相联系的协调机制,即浓缩物价格与饮料成品售价挂钩,随成品售价的涨跌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组织供需双方协商浓缩物价格(包括与价格相关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价格协调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