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2002年)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作如下调整,现予公告。
一、
取消碳酸饮料浓缩物进口登记制,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在我国内生产的浓缩物不再进行海关监管。但浓缩物供应仅限于国家已批准的灌装厂和按照核准规划设立的灌装厂。
二、
国家经贸委不再逐项审批设立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灌装厂项目。取消设立灌装厂必须生产30%国产品牌的要求。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须制订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
三、
为兼顾浓缩物供需双方的利益,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逐步建立浓缩物与成品价格相联系的协调机制,即浓缩物价格与饮料成品售价挂钩,随成品售价的涨跌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组织供需双方协商浓缩物价格(包括与价格相关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价格协调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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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8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2025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