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
-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