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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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0年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 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