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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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4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