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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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