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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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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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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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2019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