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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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