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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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