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
-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