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