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