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