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 二、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三、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四、 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6目中的“质量检验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 六、 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 七、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八、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九、 删去第五十九条。 十、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 十一、 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