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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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 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2018年)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年)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