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
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
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4号(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7号(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