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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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