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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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年)
-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2001年)
-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2004年)
-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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