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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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 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