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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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关于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
-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