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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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