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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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2018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2012年)
-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