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