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下简称戒毒大(中)队)对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因其他罪错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吸毒行为尚未戒除毒瘾的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治疗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戒毒大(中)队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集中收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
- 在安理会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
- 在第27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