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4年)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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